【案例】农村房屋拆迁,男方因户口获得安置面积是否可以分割?
房屋拆迁了, 他却要和我离婚?
一位阿姨说:“我和他结婚十多年了,
这十多年孩子学费、生活费都是我出,
对这个家庭掏心掏肺。
现在房子拆迁了他就要和离婚。我很难接受。”
其实这不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了,一位80后姐姐婚姻前期赚钱比较多,但是对丈夫没有感情了。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均得到非常执着的挽留,甚至动员亲朋好友去劝和。姐姐终于心软了,婚姻关系就这样维持着,可是突然男方家里房屋拆迁了。男方非常强硬的提出了离婚。姐姐几乎是净身出户。
我问:拆迁的房子是谁的?
她说:他父母的。
毫不意外,这位被丈夫提出离婚的阿姨。被拆迁的房屋也是男方父母的,婚前即存在的房屋。是不是特别讽刺,他们的丈夫一定不是偶然才想起离婚,一定是在无数次矛盾中,无数次念头闪过~
切入正题,今天就来聊一聊农村房屋拆迁的事情吧?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互来往,于2012年1月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16日,张某1离开李某家,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张某1曾于2015年11月、2016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1于2017年8月10日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
2016年9月,张某1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改造征迁。每个村民能享受107.5㎡安置面积。2017年4月10日,户主张某1作为乙方家庭,张某1委托儿子即第三人张某2与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一份《城中村改造(某村区块)房屋安置协议》,写明:乙方系某村的村民,同意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乙方家庭现有安置人员2人,可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合计215㎡,乙方选择75㎡的房屋户型;货币化回购单价为3562元/㎡回购,货币回购面积140㎡,计人民币498680元等内容。经某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认定,张某1户下有3人,张某1安置107.5㎡,俞M作为非亲属关系安置107.5㎡,张某2安置107.5㎡×3套,拆迁的房屋占地面积109.66㎡,建筑面积405.29㎡。后被告领到该房屋征迁补偿费及货币回购安置费,共计1084439.16元。2017年8月4日,张某1又委托儿子张某2与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城中村改造(某村区块)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对剩余75㎡的公寓式安置进行了货币化回购,款项金额计267150元。
俞M系张某1的前妻,两人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2011年6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两人自愿离婚,房屋归俞M和儿子张某2所有(于2011年7月15日前过户给俞美秀和儿子张某2),过户费用由张某1承担。但之后一直未将该房屋进行过户。两人离婚后,俞M未将户籍迁出,仍在张某1户下。
本院认为,拆迁房屋已由本院民事调解书确定,归俞M和儿子张某2所有,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本院不予支持。政府进行改造征迁系发生在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被告张某1作为村民享有的安置面积107.5㎡,已按政策进行了回购,该107.5㎡安置面积的回购价值382915元(498680元÷140㎡×107.5㎡)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依法分割,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半。
一、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191457.5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例的的特点是:
农村房屋拆迁,只有本村村民享有安置资格。根据户口进行安置面积选择。本案分割的依据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村民获得的拆迁安置面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